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这些准则也被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以下是永续债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1. 总体要求 :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新准则和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按照原准则和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2. 会计分类 :
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时,应考虑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并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3. 持有方会计处理 :
若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应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将永续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指定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若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应遵循相同的原则,通常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保持一致。
4. 会计师职责 :
发行人需基于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做出会计处理判断,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机构应对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进行专业审核。
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需核对公开的募集说明书与专项审核意见时获取的募集说明书终稿是否一致。
以上规定旨在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式,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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